中央财经大学学生心理委员工作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2-04-26 [浏览次数]:[]



校发〔2009161


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班级心理委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心理素质教育队伍建设,确保学生心理素质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学校制定了《中央财经大学班级心理委员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央财经大学班级心理委员工作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 : 学生 心理 委员 办法 通知

 

学校办公室             1 12 日 印发(共印42 份)

附件:

中央财经大学班级心理委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动我校心理素质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依据《中央财经大学处置心理危机事件预案》(校发 〔 2006 223 号)、《中央财经大学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实施办法》(校发 〔 2007 281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级心理委员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心理素质健康发展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是开展大学生心理朋辈辅导的骨干力量,是班级内部日常心理素质教育宣传工作的实施者。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发挥桥梁作用,将校内心理素质教育资源和心理健康活动信息介绍入班级内部,并组织学生及时参与各类心理健康活动;

(二)在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与咨询中心的指导下,在班级内部定期开展以团体活动、主题班会等形式为主的心理素质教育活动;

(三)深入了解班级学生心理状况,协助辅导员做好心理排查工作;

(四)及时向学院(含研究院,下同)领导或辅导员报送发现的可能存在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情况,并协助开展初步干预工作。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以满腔的热情、真诚的态度关心每一位同学,尊重科学,实事求是;

(二)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对于学生的隐私保密;

(三)定期接受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与咨询中心组织的心理素质教育培训,熟悉学生常见心理问题的成因及表现;

(四)无特殊情况,心理委员任期至少2年。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学校总体上按照每个班级一名的比例配备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委员属于班委,享受班委待遇。

第六条 班级心理委员聘任的基本要求

(一)有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愿意为心理素质工作贡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二)能够服从组织要求,遵循心理素质教育工作中的保密原则;

(三)热爱心理学知识;

(四)具有乐观、开朗、热情的性格品质,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五)善于与人沟通,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在学生中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学习成绩良好。

第七条 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为心理委员提供心理专业培训和专业督导。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班级心理委员队伍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新学年开学 4 周之内,各学院向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与咨询中心报送心理委员名单,学院负责对心理委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工作中的管理与督导,并在学院学年考核的基础上开展评奖评优。

第九条 对于未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心理委员,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心理委员,学院可以免去其职务。

第十条 学校设立优秀班级心理委员阳光大使等奖项。评优工作每学年 1 次,由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获得“阳光大使”称号的心理委员和“院级优秀心理理委员”,学校提供针对性强的个人成长、团体辅导培训。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心理委员管理机构设置

心理委员实行以学院为主、校院两级的管理体制,学院负责心理委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心负责心理委员的培养培训、评奖评优及相关奖惩制度的制定工作。

(一)由学院负责心理委员日常管理工作,中心负责对心理委员工作进行专业培训;

(二)由每年的校级优秀心理委员组成阳光大使联合会,由联合会在中心的指导下,执行心理委员的工作督导、培训、奖惩评定。

第十三条 心理委员工作考核在个人总结自评的基础上,采取学生评议、学院考核和中心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学期末由学院做任职考核,学年末由中心和学院对心理委员进行全年的工作考核。考核标准以心理委员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工作要求的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院级优秀心理委员、阳光大使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院级优秀心理委员”和“阳光大使”等奖项,由中心负责组织年度评审工作。“阳光大使”候选人由学院从年度考核院级优秀心理委员中推荐,中心与校学生会心理部共同评定奖项获得者;院级优秀心理委员(考核合格)可自主申报,各学院、研究院自行评定院级奖项的获得者。

第十五条 心理委员任职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可调整其岗位;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同时取消其当年评选奖项资格。对于未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心理委员,中心有权罢免其职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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